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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管理

浏览: 作者: 来源:微信公众号文章 时间:2022-10-22 分类:环保资讯
1.水污染防治管理基本要求1.1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 ,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 同时施工、
1.水污染防治管理基本要求1.1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 ,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 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 。1.2 废水收集满足以下要求: a) 单独收集和处理含有 GB 8978 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保证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 达标,不应稀释排放。 b) 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输送宜采用明管或架空管,管道应防腐、防渗漏、防堵塞,并做好标识, 标明所含污染物和输送方向。 c) 产生废水的工段或车间,在进水端和出水端分别安装流量计,做好日常废水收集台账记录。 d) 厂区排水采用清污分流、雨污分流。1.3 在废水处理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岗位操作手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污染治理设施 工艺流程图等标牌。1.4 定期开展厂区管网及生产设施的巡查和检修,无跑冒滴漏,确保废水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 行,明管、明渠无杂物覆盖。1.5 需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入河排污口审批手续,规范设置入河 排污口。1.6不应利用渗井、渗坑 、 裂隙 、溶洞 , 私设暗管 , 篡改 、伪造监测数据 , 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定期排查地下管网 。

1.7水污染物各项污染因子排放指标均应达到排放标准 ,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

1.8重点排污单位及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应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

1.9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 、酸液 、 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 、 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禁止向水体排放 、 倾倒工业废渣 、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2. 水污染防治标准化管理

企业应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的相关规定 , 建立水污染防治标准化管理制度 , 保证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 , 建立并保存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台账 。实现雨污分流 、 清污分流, 做好雨水的收集及监控排放管理工作 。排放的各类水污染物应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应设置规范的排放口 , 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落实定期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 。重点排污企业 ( 含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 ) 应安装 、 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

3.水污染防治管理程序

3.1 生活污水管理程序

3.1.1 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生活污水排放标志牌 ,并定期检查 , 当发现标志形象损坏 、颜色污染或有变化 、 褪色等情况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 排放口设置需规范 , 便于采集样品 、 监测计量和公众参与监督 。3.1.2 企业食堂废水需经隔油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3.13  企业生活污水需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

3.1.4  按照 HJ819 的要求制定监测方案 , 定期开展监测 ,并保留监测记录 。

3.2  生产废水管理

3.2.1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

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 , 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 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3.2.2 对建成投运的水污染防治设施需要进行提标改造 ,项目改造前 ( 必要时开展专项技术论证 ) 需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2.3 生产废水排放口设置排放标志牌 , 并定期检查 ,当发现标志形象损坏 、 颜色污染或有变化 、 褪色等情况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

3.2.4 按照 《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 试行 )》 要求,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 按照 《 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 》 设置采样点 。如 :工厂总排放口 、 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 , 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设置规范的 、 便于测量流量 、 流速的测流段 。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 、 矩形堰 、 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

3.2.5 水污染物排放的各类污染因子均能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

3.2.6 重点排污单位及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应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 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 企业需按照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维护 , 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

3.2.7建设自动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

a ) 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家生态环境部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 ;b ) 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 HJ212 的要求 ;c ) 自动监控设备应安装在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排污口;d ) 按照 HJ354 的要求 , 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应当合格 ;e ) 自动监控设备与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 ;f ) 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 、 使用 、 管理制度 。3.2.8水处理工作人员定期对水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巡检 ,

填写 《 水污染防治设施巡检表 》。

3.2.9 水处理工作人员每月对药剂使用情况 、 污水处理情况及污泥产生情况等信息进行记录 ,填写《 水处理情况月报表 》。3.2.10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工作 ,填写 《 水污染防治设施保养记录表 》。3.2.11企业应按照 HJ819 制定监测方案 , 定期开展监测 ,并保留监测记录 。3.2.12 制定完善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操作规程 , 设施现场应设置污染设施处理工艺流程示意图 ,水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应进行相应培训 , 具有熟练掌握水污染设施运行和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 。3.2.13 对于输送生产废水的架空明管需按照 GB7231 设置管道标识 。

3.2.14 企业应定期开展对水污染治理设施的隐患排查 ,及时发现问题 、 落实整改并做好记录台账 。

3.3雨水管理

3.3.1 雨水排放口设置雨水排放标志牌 , 并定期检查 ,当发现标志形象损坏 、 颜色污染或有变化 、 褪色等情况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 排放口设置需规范 , 便于采集样品 、 监测计量和公众参与监督 。3.3.2 雨水排放口应设置应急截流阀及监视设施 。3.3.3 按行业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制定雨水监测方案 ,定期开展监测 , 并保留原始监测记录 。

3.3.4对有初期雨水收集要求的企业 , 需做好雨水收集 、处理和监控排放管理工作 。

3.4 清下水管理

3.4.1 清下水 ( 是指装置区排出的未被污染废水 , 如间接冷却水等 )管道需按照 GB7231 设置管道标识 。

3.4.2  清下水排放去向需符合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评批复 、环评文件及地方要求 。

3.5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 环评批复及地方要求实施雨污分流 ,清污分流 。3.6对雨水管网 、 生活污水管网 、 工业废水管网定期维护检查 ,杜绝 “ 跑冒滴漏 ” 和偷排 、 漏排行为 。3.7 企业应遵守最新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 ,执行最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3.8 定期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进行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