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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新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公告

浏览:3 作者:新方圆环保 来源:新方圆环保 时间:2026-07-03 10:19:29 分类:新闻中心

根据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定于2018年1月起重新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现公告如下:

一、重新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开始时间为2018年1月8日,受理主体为市镇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二、环保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范围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相关办理要求、流程和时限,仍按我局2017年3月发布的《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程序》执行;其中列入政府购买验收监测服务的项目按我局2017年4月发布的《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执行。

三、对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水和气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提出验收意见并如实记载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形成验收报告。其中,由环保部门出具的关于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意见,应与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的水和气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等,一并纳入到验收报告中进行总体评价,得出总体验收结论。

四、有关信息报送要求

(一)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1、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2、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3、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向建设项目所在镇(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报送相关信息(附报送式样),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建设单位应在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项目相关信息。

五、项目建设变化申报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企业生产设备或工艺发生非重大变化的处置办法》向我局报告工程变化情况。经界定,对于变化情形重大的应重新报批环评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化的按《处置办法》完成流程后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特此公告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5日


此外,广东省环保厅发布关系到全省的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广东省环保厅发布相关验收意见函(涉及报告编制、验收程序、信息报送、项目建设变动申报等方面)仍适用于中山,中山不再出台实施细则。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

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暂行办法》,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为做好过渡时期我厅负责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可参照执行。

一、验收报告编制和验收程序

(一)对于大气污染为主的水泥、火电、平板玻璃、冶炼、危废焚烧等项目,水污染为主的电镀、印染、糅革、造纸、酒精生产等项目,或生态影响为主的水利、水电、矿山开发、码头、航道整治等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提出验收意见并如实记载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形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同时向我厅提出项目配套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申请。

(二)对于噪声污染为主的公路、轨道交通、机场等项目,或固体废物影响为主的危废集中处置(不含危废焚烧)及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我厅提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由我厅委托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并按照我厅现有验收程序办理。

(三)2017年10月1日前,已向我厅提交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建设单位,应按照上述原则开展验收工作,并可继续交由我厅委托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二、有关信息报送要求

(一)建设单位在向社会公开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日期、调试起止日期和验收报告的同时,应向我厅及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上述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建设单位应在验收报告公示期满(或收到我厅验收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项目相关信息。

三、项目建设变动申报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变动的,建设单位应主动向我厅报告工程变动情况。经界定,属于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衔接

需要对危险废物经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相关手续,确保调试期间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内容修订实施后,按法律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