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排污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和市生态环境局的实施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区排污许可及排污登记工作,实现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实施范围
所有纳入《管理名录》的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依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环境危害程度的不同,对排污单位分别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其中,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完成排污登记。
2.实施时限
根据《通知》要求,属于2017-2019 年应核发排污许可证的33 个行业的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20 年4 月30 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其他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20 年9 月30 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新建排污单位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3.办理程序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管理名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及相关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 )申领排污许可证或登记排污信息。
(一)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在平台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核发部门对满足条件的排污单位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排污信息登记。排污单位在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由系统自动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
4.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存在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5.联系方式
(一)咨询电话:89893993(窗口)、89893943、89938760、89893915、89893912、89893913。
(二)工作答疑QQ群:1021762217(排污证申领)、1081360295(排污登记)。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火炬开发区分局
2020年3月23日
一: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注册
(一)、资料准备: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扫描电子图片;
2)企业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建议使用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联系电话);
3)企业的联系邮箱(邮箱用于取回企业账号密码,建议使用企业常用邮箱);
(二)、网站地址:
搜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登陆网站:
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defaults/default-index!getInformation.action
建议:使用IE9及以上版本IE浏览器
一:打开登陆网站
二:点击注册
三:填写注册信息后,点击“立即注册”
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填报操作指南
适用本次操作演示的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所属行业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项目不属于申 领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类别;项目可包括一个或多个行业登记管 理类别。
四:登录系统进入业务办理页面点击“排污登记”
五:进入排污许可登记页面点击“登记申请”
六:如果项目已点击过“申请登记”按钮,且未提交登记的,点击 “编辑”按钮
七:填报登记信息---基本信息
八:填报登记信息---主要产品信息、燃料使用信息、涉VOCs辅料使用信息
九:登记信息---废气排放信息
十:登记信息---废水排放信息
十一:工业固体废物排放信息,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
十二:核实填报内容,生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并提交
十三:提交查看登记状态,下载“登记回执”
十四:“登记回执”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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